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二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岩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89********,傣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岩某某多次向吸毒人员岩某甲、赵某乙、岩某丙、岩某丁出售毒品。2019年8月6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岩某某在景洪市**镇橄榄坝液化气站背后工地被抓获,当场从其棕色双肩包内查获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红色圆形药片状的冰毒可疑物品零包8个,每个零包内装有6颗红色圆形药片,共计48颗。
经西双版纳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岩某某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5.0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正侧面照片、户籍证明、前科核查、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见证人基本信息、情况说明;2.证人岩空罕、岩某甲、赵某乙、岩某丙、岩某丁、岩某戍的证言;3.被告人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证人辨认笔录、被告人辨认笔录、手机通话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现场封装笔录及照片、赃物辨认笔录及照片、毒品称量记录及照片、毒品取样笔录及照片、第二次封装笔录及照片、毒品入库记录、入库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某为供养自己吸食、谋取非法利益、出售毒品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岩某某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福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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