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409号
被告人岩某某,男,傣族,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021988********,初中文化,户籍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姐告经济开发区**组**号,2020年6月2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岩某某在瑞丽市**居民小组**号本案证人岩某甲家中向其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
2020年6月25日,瑞丽市公安局民警在瑞丽市**居民小组**号岩某甲家中将准备进行毒品交易的岩某某和岩某甲抓获,当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0.1克、人民币45元及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搜查、辨认、现场辨认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某贩卖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岩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珊
检察官助理:李治颖
书记员:明信良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