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第一部刑诉〔2020〕492号
被告人岩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21981********,傣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住勐海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勐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勐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岩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法规,向多名吸毒人员贩卖毒品。2020年5月18日6时许,被告人岩某某在其家中被民警查获,并当场查获12.82克毒品可疑物片剂。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上述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法规,向多名吸毒人员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2.82克,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胜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岩某某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涉案毒品暂扣于勐海县公安局;
4.《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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