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岩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64********,傣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县**人大代表、勐腊县**镇***党总支书记,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腊县**镇**村委**村**号,住**。因涉嫌走私毒品罪,经勐腊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3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被告人岩某某邀约依某甲和依某乙,三人驾驶车由**边境检查站出境到老挝国勐醒县**乡**寨串亲戚。当日16时许,岩某某在吃饭的时候看到老挝人就着酒吃罂粟壳里面的籽,就要了一颗罂粟壳,将罂粟壳里面的籽就着酒吃下,后岩某某又向老挝人要了一坨鸦片膏和14株罂粟壳,用透明塑料袋包裹后,放在车的后备箱备胎旁的一个兜兜里面。3月9日16时许,岩某某驾车从老挝返回中国,在经过**边境检查站时被民警查获,经称量14株罂粟壳和一坨黑色膏状物鸦片可疑物,净重分别为54.75克、2.60克。
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受理物证编号为JC-2020-DP-85-1—2号检材中均检验出吗啡、可卡因、帝巴因、罂粟碱、那可汀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某从老挝非法携带毒品罂粟壳54.75克、鸦片2.60克入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祥来
2020年7月1日
附件:1.被告人岩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勐腊县**镇**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13988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