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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岩某某运输毒品案)(公开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德宏州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岩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021986********,傣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住**镇**村公所**村**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德宏州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德宏州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宏州公安局边境管理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岩某某在毒贩安排下前往湖北孝感市接取装有毒品的包裹,后该包裹被侦查机关查获,包裹内藏有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6649.28克。同年12月26日11时许,民警在昆明市上马新村菜乌驿站将前来接取邮寄包裹的岩某某抓获,从该包裹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0996. 89克、海洛因704.1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洪

2020年6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押于德宏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十八张。

3.涉案物品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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