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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岩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_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岩某某,男,1973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73********,云南省孟连县人,佤族,文盲,农民,住孟连县********2020年6月9日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5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执行逮捕。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岩某某在一名叫“野某某”的男子安排下,答应接送非法入境人员张某某、周某某、岳某、任某四人(该四人均另案处理),2020年5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岩某某去到和“野某某”约好的地点(孟连县**乡**村**河边)接从缅甸偷渡入境到中国的张某某、周某某、岳某和任某。后被告人岩某某以步行的方式带领该四人从孟连县**乡**村**河边步行至**乡**村**组**附近公路。后被告人岩某某驾驶摩托车前往自己家中将自己的一辆白色**牌SUV型汽车驾驶返回接四名非法入境人员。2020年5月25日2时许,被告人岩某某搭载着四名非法入境人员行驶至等孟连县**镇**村**公司附近公路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小轿车照片、手机照片、现场照片等;2. 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等;3. 证人张某某周某某、任某、岳某的证言;4. 被告人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等;6.讯问光盘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某违反国家对国(边)境管理规定,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应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岩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岩某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宝生

2020年10月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份、起诉书8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查获的手机等扣押于孟连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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