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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岩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_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岩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78********,佤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孟连县**镇**村**寨村民小组**号。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25日被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2月1日被告人岩某某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13时许,被告人岩某某受缅甸籍男子“扎某某”安排送两名非法入境人员至孟连县,每拉一名非法入境人员“扎某某”支付岩某某人民币1000元。19时许岩某某驾驶云A*****车辆从孟连县来到**镇**村**寨至孟连方向150米处接到非法入境人员林某某、谢某某、兰某某,19时40分岩某某拉乘着林某某等三人行驶至**镇**村**线**小组公路段4K+800米处时,被勐马边境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现场、车辆、手机、上车地点辨认等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林某某等三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检查、扣押、现场及人像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6.光盘13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某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岩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属于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岩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情形,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亚金

检察官助理:吴丹萍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岩某某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3碟、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3.扣押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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