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岩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二部刑诉〔2020〕284号

岩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傣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87********,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9月18日被该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10月16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7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岩某某从淘宝网上购买自动退壳射钉枪混凝、射钉枪送弹器、射钉枪折叠后托、射钉枪环形配件等部件后非法制作射钉枪一支,并将制造好的射钉枪放在其位于景洪市**乡**林地的工棚内的床底下。

经西双版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送检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正侧面照、户口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淘宝订单截图;2.证人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5.人身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物证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岩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岩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玉进

2020年11月4日

附:

被告人岩某某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共96页。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