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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岩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岩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87********,布朗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现住景洪市**镇**村委**队**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被告人岩某某为增加经济收入,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景洪市**镇**村委**队当地人称“**”的林区内毁林种茶,后于2015年11月开始,以逐年围剥树皮等方式管理林地至今。

经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林地权属为西双版纳布龙州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毁林面积31.9亩,被毁林木134株,损失活立木蓄积8.544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5.1264立方米,现场原有植被已遭到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投案自首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州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复、情况说明、见证人身份信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证明材料、照片;2.证人玉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人身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某违反国家对土地的管理制度,非法占用林地31.9亩,并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林地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岩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岩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黑冲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岩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59252****。

2.案卷材料共2册共11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律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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