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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岩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开版)_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第一部刑诉〔2020〕564号

被告人岩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21989********,布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住勐海县**乡**村委**队**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9日被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岩某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到当地人称“功布龙”(1、2号现场)、“龙嘿”(4号现场)的林地上毁林种植茶叶。经云南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地块权属为集体,面积共20.7亩,林种为特种用途林,现场原有植被遭到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及照片;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集体林地20.7亩,并在其占用的林地上种植茶叶,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胜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岩某某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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