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第一部刑诉〔2020〕422号
被告人岩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21991********,布朗族,小学文化,农民(建档立卡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乡**村委**队**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勐海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被勐海县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勐海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岩某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到当地人称“公关”、“能农”、“能黑”的林地上毁林种植茶叶。经云南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地块权属为集体,面积共15.4亩,林种为特种用途林,现场原有植被均遭到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及照片;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集体林地(特种用途林)共15.4亩,并在其占用的林地上种植茶叶,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胜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岩某某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