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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岩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二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岩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83********,傣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15日)、(自2019年12月12日至12月26日)、(自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29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岩某某在**镇东风汽车客运站出站口路旁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在抓获过程中查获被告人岩某某从左侧裤包内丢出的1包透明胶带和黑色塑料袋包裹的毒品甲可疑物。

经鉴定,毒品可疑物系甲基苯丙胺,净重37.40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正侧面照片、户籍证明、前科核查、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案件破获情况说明、吸毒人员信息表;3.证人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人身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现场封装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毒品取样记录及照片、第一次拆封笔录及照片、第二次封装笔录及照片、毒品入库记录、现场尿液检测报告书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37.4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岩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福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景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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