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该院于同年5月20日将本案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岩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被告人岩某某在未取得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情况下,以人民币180元的价格非法收购一只绿鬣蜥幼体,并饲养在其家中或工作的地方。2020年2月2日,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被告人岩某某将该绿鬣蜥遗弃在江北区欧街垃圾站内。同年3月12日,被告人岩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被告人岩某某收购的该野生动物系绿鬣蜥,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案发后,该绿鬣蜥在江北区绿色星球动物园救助饲养。
到案后,被告人岩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指认照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谭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岩某某拘役二个月,如自愿缴纳生态修复金,可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廖飞亚
2020年6月 3日
附:1.被告人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住地重庆市渝北区**街道**路**栋**,联系方式1581733****;
2.案卷材料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散页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