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472号
被告人岩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301981********,佤族,小学文化,现住地: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镇**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经肥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下午,被告人岩某某在肥东县**镇**村**组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1只。经鉴定岩某某所捕猎的野生动物系斑嘴鸭,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情况说明、收条、文件等;2.被告人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政俊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岩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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