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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岩某某非法经营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岩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86********,傣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现住景洪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7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0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律师唐鸿斌,云南方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8时许,被告人岩某某在明知是烟草制品又无准运证的情况下,为获取运费,驾驶无号牌**车准备将卷烟由**市**镇**村旁边的**路**路口运往**镇街道,当日11时许,被巡逻至**村**道的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岩某某驾驶的无号牌**车上查获红河、红塔山等1700条卷烟。

经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查获的红河(硬88MM)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卷烟;红河(硬88)、红塔山(软经典)、红山茶(软)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红塔山(硬经典100DF)卷烟为真品卷烟(备注:境外、免税店销售)。

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查获的卷烟价值人民币161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举报记录表、移送案件通知书、案件移送函、移送物品清单、人员档案、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景洪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复印件、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复印件、送达回证、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复印件等书证;2.被告人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照片复印件、指认照片、扣押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运输烟草,烟草价值人民币16175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岩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黑冲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岩某某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1册共7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律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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