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一部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岩某甲(自报),男,1996年**月**日生,傣族,文盲,务工,国籍不明人员,家住缅甸。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1日被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9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岩乙(自报),男,18岁,傣族,文盲,务工,国籍不明人员,家住缅甸。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甲、岩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0日凌晨,被告人岩某甲、岩乙在芒市**路**路边,盗窃了被害人王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台源牌二轮电动车(车牌号:云******),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89元。
2、2020年4月20日凌晨,被告人岩某甲、岩乙在芒市**路**路边,盗窃了被害人闷岩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白色王派牌二轮电动车(车牌号:云******),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1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岩某甲、岩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甲、岩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岩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岩某甲、岩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燕
检察官助理:李佳
2020年12月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