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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岩某甲、岩某乙、岩某丙三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_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第一部刑诉〔2020〕644号

被告人岩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21987********,布朗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住勐海县**乡**村委**队**组**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26日被勐海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27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日被勐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岩某乙,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21983********,布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住勐海县**乡**村委**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26日被勐海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27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日被勐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岩某丙,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21983********,布朗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住勐海县**乡**村委**队**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26日被勐海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27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日被勐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勐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甲、岩某丙、岩某乙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被告人岩某甲邀约岩某乙、岩某丙驾驶摩托车到**乡**班准备接送三名欲偷越国境至缅甸勐拉的人,三人各自驾驶一辆摩托车到达接应地点后没有发现要接的人,后三人便驾驶摩托车返回布朗山空坎村,在经过**乡**室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岩某甲、岩某丙、岩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甲、岩某丙、岩某乙违反国境管理法规,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胜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岩某甲、岩某丙、岩某乙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涉案物品暂扣于勐海县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量刑建议书》十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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