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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岩某甲、岩某乙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开版)_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第一部刑诉〔2020〕474号

被告人岩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21993********,布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住勐海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勐海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勐海县森林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岩某乙,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21973********,布朗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住勐海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勐海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勐海县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勐海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甲、岩某乙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岩某甲、岩某乙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到当地人称“班离”的林地上毁林种植茶叶。经云南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地块权属为集体,面积21.6亩,现场原有植被遭到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及照片;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甲、岩某乙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集体林地21.6亩,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胜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十二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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