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岩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云南省孟连县人,佤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乡**村**组**号。2020年08月23日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岩某甲,男,2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5327282*****, 云南省孟连县人,佤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乡**村**组**号。2020年08月25日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以上二被告人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普洱市镇沅县看守所。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甲、岩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2月15日被告人岩某甲、岩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岩某甲接到微信好友“岩某乙”(未抓获)打来的电话,让其到孟连县“**宾馆”拉载欲非法偷越国(边)境人员到孟连县**乡**橡胶地,并承诺每运送一名欲非法偷越国(边)境人员至缅甸后给予一人1800元人民币的报酬。2020年8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岩某甲又微信联系被告人岩某某,邀约一起到孟连县**载欲非法偷越国(边)境人员,并承诺每运送一名欲非法偷越国(边)境人员至缅甸后给予一人1800元人民币的报酬。2020年8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岩某甲、岩某某骑摩托车到达孟连县**东路“**宾馆”门口处,各自搭乘上两名欲非法偷越国(边)境人员后,由被告人岩某甲驾驶红色豪爵牌无牌照摩托车在前面带路驶往**镇**小组处绕路而行,刻意避开公安机关查缉点。当日22时许,当被告人岩某某驾驶红色五羊牌无牌照摩托车行驶至孟连县**镇**村**小组附近***路时,当场被孟连县公安局**边境派出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欲非法偷越国(边)境人员吴某某、安某某(二人行政处罚);被告人岩某甲驾驶摩托车搭乘2名欲非法偷越国(边)境女子因在前方久等不见过来,就驾驶摩托车原路返回查看时看到被告人岩某某被民警查获,随即便驾驶摩托车迅速逃离现场。2020年8年25日被告人岩某甲到孟连县公安局**边境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查获手机、抓获现场、辨认等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办案情况说明等;3.证人吴某某、安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岩某甲、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辨认笔录等;6.讯问、辨认、电子证物检查提取等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甲、岩某某目无国法、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未遂)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岩某甲、岩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岩某甲、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岩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岩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文福
2020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岩某甲、岩某某现羁押于普洱市镇沅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13份;
3、移送光碟8张;
4、本案查获的涉案物品以照片形式随案移送;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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