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岩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301982********,佤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西盟县人,现住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西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被西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家属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被告人岩某甲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载着被害人娜某甲、岩某乙,沿西盟县勐卡镇***公路往**村方向行驶。18时30分许,该车行驶至**村公路K3+800M处时,车辆驶离路面翻坠到陡坡上,造成娜某甲死亡,岩某甲、岩某乙受伤,摩托车局部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娜某甲系交通事故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岩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69.75mg/100ml血。
2020年4月17日,西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认定岩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乘车人、娜某甲、岩某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询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住院清单、收条、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岩某丙、娜某乙、岩某丁、岩某丙的证言,抓获经过;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岩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岩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在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等证据予以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岩某甲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罚。被告人岩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岩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勤芳
检察官助理:杨舒瑞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岩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普洱市西盟县**镇**村民委员**组**号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22页,光盘1张随案移送;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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