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1〕6号
被告人岩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301982********,佤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西盟人,现住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西盟县)勐梭镇**村**寨**组**号。2002年10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西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岩某甲饮酒后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载其儿子岩某乙沿西盟县勐梭镇**村公路**寨方向往**小学方向行驶。19时10分许,该车行驶至**小学往**村委会方向7500M处时,与杨某甲驾驶的云JUD***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会车时发生侧翻,造成岩某甲、岩某乙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双方报警至西盟县公安局。西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到现场处警过程中,民警依法对岩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19mg/100ml,后带其到西盟县人民医院抽取了静脉血液样本。经鉴定,岩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34.36mg/100ml血。
2019年7月29日,西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认定岩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杨某甲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交通违法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前科劣迹查证说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告知记录、当事人血样提起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岩某丙、杨某乙等的证言,抓获经过;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岩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车辆技术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等证据予以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岩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岩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岩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勤芳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岩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普洱市西盟县勐梭镇
**村**寨**组**号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65页,光盘1张随案移送;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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