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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岩某甲危险驾驶案)_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19〕24号

被告人岩某甲,男,傣族,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86********,群众,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及现住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镇**村委**村**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其于2019年5月28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又于2019年6月25日被勐腊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1日12时至19时30分期间,被告人岩某甲在**村朋友岩某乙家吃饭,席间岩某甲喝了5杯50度的白酒。吃饭、喝酒结束后,因岩某甲的儿子朱某某生病发烧,当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岩某甲就驾驶自己车牌号为云******小型别克轿车载着朱某某回家拿户口薄及医保卡后准备去医院,岩某甲驾驶车辆途经昆磨高速K642+500m勐腊北收费站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岩某甲案发当天抽取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每100ml血液乙醇含量为111.11m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每100ml血液乙醇含量为111.11mg,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岩某甲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道权

2019年7月25日

附:

1.被告人岩某甲现住勐腊县**镇**村委**村**号附1号,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759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6页,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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