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岩某甲,别名:三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301995********,佤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西盟县人,现住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西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 1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日下午,被告人岩某甲饮酒后驾驶云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朋友娜某甲从西盟县新县城农贸市场往西盟县勐梭镇方向行驶。18时57分,该车行驶至澜芒线K54+500M处时撞到道路中心护栏,造成岩某甲、娜某甲受伤,护栏及摩托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娜某乙路过现场见状向公安机关报案。西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到现场处警过程中将岩某甲送到西盟县人民医院治疗,并依法抽取了其静脉血血样。经鉴定,岩某甲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34.29mg/100ml血。
2019年6月4日,西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认定岩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娜某甲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交通违法照片2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前科劣迹查证说明、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驾驶人综合查询、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监控视频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岩某乙、娜某甲、娜某乙的证言、抓获经过;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岩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7.视听资料:光盘1张等证据予以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岩某甲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岩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岩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映霞
(院印)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岩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普洱市西盟县**镇**村**组**号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29页,光盘1张随案移送;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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