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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岩某甲故意杀人案)_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岩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301962********,佤族,文盲,农民,云南省西盟县人,现住云南省普洱市西盟县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西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20年1月8日被西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甲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岩某甲涉嫌有遗漏罪行,本院于2020年6月8日将本案退回西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7月8日补查重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8日将本案退回西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9月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岩某甲饮酒后在西盟县**镇**村**组**号岩某乙家,因琐事与其儿子岩某乙发生争吵;争吵后岩某甲进入岩某乙家厨房喝水,看到厨房内墙上挂着老鼠药“溴敌隆”,岩某甲为报复岩某乙,从中取出一袋老鼠药“溴敌隆”,投放进岩某乙家的食用油瓶中,在投放过程中被进入厨房的岩某乙发现,随即遭到岩某乙的殴打,岩某甲受伤后被送往西盟县人民医院治疗。经鉴定,岩某乙家厨房内、厨房内标有“溴敌隆”的包装袋内、厨房上空地、食用油内提取的疑似“溴敌隆”颗粒中均含有溴敌隆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10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查证说明、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岩某丙、小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岩某乙、娜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岩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8.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视频光盘3张等证据予以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甲使用投毒方式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岩某甲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岩某甲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岩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岩某甲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映霞

助理检察员:杨镝

(院印)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岩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普洱市西盟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159页,光盘3张随案移送;

3.起诉书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本案物证本体暂存于西盟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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