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岩某甲(外号“**”),男,1990年**月**日生,傣族,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5328011990********,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景洪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0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告人岩某甲为获取经济利益,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当地人称“****”的林地内,擅自采伐橡胶树,后将砍伐后的木材拉到木材厂出售的。
经云南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现场毁林面积7.6亩,损失林木231株,损失活立木蓄积50.43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30.26立方米,林地权属为集体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明、见证人人口信息、、说明、林木采伐许可证;2.证人岩某乙、岩某丙、玉某甲、岩某丁、罕某甲、罕某乙、玉某乙、岩某戊的证言;3.被告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聘请书、云南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5.现场勘验照、现场示意图、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人身安全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被采伐林木损失活立木蓄积50.43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雪涛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岩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6919****;
2.本案卷宗两册,散卷22页。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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