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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岩某甲盗窃案)_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岩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301970********,拉祜族,文盲,农民,云南省西盟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西盟县)**乡**村***橡胶队**号,现住云南省普洱市西盟县**镇**村**组。曾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5月2日被西盟县公安局罚款400元人民币,于2014年12月26日被西盟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于2015年6月15日被西盟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西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被释放,同日被西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退回西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1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0日凌晨,被告人岩某甲秘密潜入西盟县**路**公里处被害人岩某乙家盗窃了1块手表、1把拖拉机钥匙、1件迷彩上衣、1条蓝色牛仔裤,后将两件衣服丢弃在岩某乙家门口并逃离现场。当日12时许,岩某甲在西盟县**路**公里处水某某家休息时,岩某乙来到水某某家发现岩某甲身上带着自家被盗的拖拉机钥匙,当场将岩某甲抓获并报案至西盟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5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证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检测报告、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俄某某、岩某丙、安某某、水某某、岩某丁、张某某、扎某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岩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岩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等证据予以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甲以非法占用有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岩某甲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岩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岩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映霞

(院印)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岩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普洱市西盟县**镇**村**组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152页;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扣押物品已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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