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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岩某甲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偷越国境案)_嵩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嵩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嵩检公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岩某甲,男,国籍不明(自报缅甸籍人,1991年**月出生,佤族,住缅甸佤邦特区勐冒县**区**乡**村)。因非法入境,经嵩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6日被拘留审查,2019年9月13日解除拘留审查;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经嵩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嵩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嵩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甲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

2016年8、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岩某甲介绍安某甲(另案处理)、安某乙(另案处理)到中国山东务工,后组织、带领安某甲、安某乙从缅甸佤邦特区勐冒县营盘区司么冷乡公嘎1村乘坐车辆出发,三人从中国云南省沧源县勐董镇永和社区七组中缅边境167、168界桩附近徒步偷渡进入沧源县境内,后换乘交通工具至山东海阳市务工,后岩某甲从盛春峰处获得介绍费人民币2000元。

(二)偷越国境罪

2016年3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岩某甲、叶某甲(另案处理)等10余人经人组织后,从缅甸佤邦特区勐冒县营盘区司么冷乡公嘎1村乘车出发,从中国云南省临沧市沧源县附近徒步偷越国境进入沧源县境内,后换乘车辆后到山东省海阳市务工。

2016年6、7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岩某甲、叶某乙(另案处理)等3人以上从中国山东省海阳市出发,乘车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从孟连县附近偷越国境回缅甸境内。

2018年11月4日,被告人岩某甲、安某甲、叶某甲等11人从中国山东省乘坐大巴车出发,准备从云南边境地区偷渡回缅甸境内,2018年11月6日凌晨,岩某甲等11人在小龙高速(昆明方向)嵩明服务区内准备换乘车辆时被警察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叶某甲、叶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岩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骨龄鉴定报告书;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甲违反出入国境管理法规,与多人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介绍、领导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嵩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柳

2020年1月20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嵩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视频光盘12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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