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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岩某甲运送他人偷越国境案)_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第一部刑诉〔2021〕86号

被告人岩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2********,布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住勐海县**镇**村委**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1年1月4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1年1月7日被勐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勐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甲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被告人岩某甲与岩某乙(另处)、“小某某”(身份未核实)一起驾驶摩托车去接准备偷越国境人员,在与安某某(另处)约好接应地点后,岩某乙在勐板村等候,岩某甲与“小某某”前往布朗山吉良村附近小路接到准备偷越国境人员陈某某、曾某某、王某某后与岩某乙汇合。上述6人在打洛镇曼卡老寨附近遇到民警检查,岩某甲当场逃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甲违反国境管理法规,明知他人欲偷越国境而予以接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胜

2021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岩某甲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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