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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岩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473号

被告人岩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85********,布朗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镇**村委**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1日被景洪市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09月0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9月0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4年8月,被告人岩某甲为增加经济收入,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到景洪市**镇**当地人称“**”的林区内占用林地种植茶树,并于2010年7月逐年围剥树皮管理林地至今。

经云南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岩某甲毁林种植面积共计5.2亩,被毁林木共20株,损失活立木蓄积3.78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2.27立方米。林地权属为景洪市**镇**村民小组集体林权范围内,林种为特种用途林,亚林种为国防林,事权等级为国家级。现场原有植被遭到严重毁坏。

2.2006年7月,被告人岩某甲为增加经济收入,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到景洪市**镇**当地人称“**”的林区内占用林地种植茶树,并于2008年7月逐年围剥树皮管理林地至今。

经云南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岩某甲毁林种植面积共计14.6亩,被毁林木共5株,损失活立木蓄积0.39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0.23立方米。林地权属为景洪市**镇**村民小组集体林权范围内。现场原有植被遭到严重毁坏。

3.2012年7月初,被告人岩某甲为增加经济收入,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到景洪市**镇**当地人称“**”的林区内占用林地种植茶树,并于2014年7月逐年围剥树皮管理林地至今。

经云南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岩某甲毁林种植面积共计16.1亩,被毁林木共107株,损失活立木蓄积15.96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9.58立方米。林地权属为景洪市**镇**村民小组集体林权范围内。现场原有植被遭到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正侧面照、户口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见证人基本信息、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涉案地块种植茶树铲除照片、证明、公益林范围图、公益林禁伐协议书及公益林补充公示表、补种树苗照片;2.证人玉某某、岩某乙、岩某丙、铁某某、柴某某、岩某丁、岩某戊、岩某己、的证言;3.被告人岩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聘请书、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5.人身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验图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甲违反国家对土地的管理制度,非法占用林地35.9亩,并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林地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岩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岩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玉喃溜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岩某甲现被羁押于西双版纳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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