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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岩某甲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_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岩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301973********,佤族,文盲,农民,云南省西盟县人,现住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西盟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5日被西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20时许,西盟县公安局新厂边境派出所民警在西盟县**镇**村**组至**组的路上进行治安巡逻时,发现一辆无号牌摩托车,经对摩托车驾驶人岩某甲及乘车人员岩砍嘎进行检查。当场从摩托车货架上一个黄色蛇皮袋中查获被告人岩某甲持有的疑似射钉枪一支,疑似射钉弹底火127颗、弹壳7颗、弹头6颗、铅坨39颗。经鉴定,查获的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制式枪支,具有杀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15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询说明、扣押清单、搜查证、搜查清单、移交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岩某乙、岩某丙、娜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岩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0张等证据予以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射钉枪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岩某甲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岩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岩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体钧

2020年1119

                                     

附:

1.被告人岩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普洱市西盟县**镇**组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91页,光盘10张随案移送;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扣押物品现暂存于西盟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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