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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岩某盗窃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19〕103号

被告人岩某(自报),男,1997年**月**日出生,傣族,文盲,国籍不明,现住缅甸**市。2016年1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盈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2018年9月29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瑞丽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13时许,被告人岩某在瑞丽市姐相乡顺哈村公所银井二社188号被害人张某某家,将张某某妻子停放在家院子内的一辆价值人民币6518元,号牌为云******的黑色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

同日15时许,被害人张某某抓获被告人岩某后报警处理,现被盗摩托车已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岩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岩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岩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岩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兰婷

2019年11月21日

附:1.被告人岩某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后市。

2.案卷文书卷1册、证据卷1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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