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563号
被告人岩某,男,1988年**月**日生,傣族,身份证号5328011988********,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现住景洪市**镇**村委**村**号。曾因犯贩卖毒品,于2018年11月20日被景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于2019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2020年3月1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05日11时50许,被告人岩某和“大傻”(在逃)结伙在景洪市***超市**银行旁,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银灰色新大洲本田SDH125T-27摩托车,(车牌号:云******,发动机号:E3091606,车架号:LALTCJU04E3345125)盗走。
经景洪市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摩托车市场价格为4146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2.被告人岩某的供述;3.被害人的陈述;4.勘验、检查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领条;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6、视听光碟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岩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洁
2020年11月30日
附:1.被告人岩某现依法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7811****;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21页;
随案移送光碟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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