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岩某,男,傣族,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021981********,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乡**村**弄村**号。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因患血气胸被瑞丽市看守所拒押,瑞丽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1月17日本院对其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姐相边境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岩某多次在家中(瑞丽市**乡*8村公所**弄村*号)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中,2019年10月20日向吸毒人员岩某甲贩卖毒品一次;2019年10月26向吸毒人员岩某乙(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一次;2019年10月28日向吸毒人员杞某某贩卖毒品一次。
2019年10月28日20时许,瑞丽市公安局姐相边境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岩某家将岩某及吸毒人员杞某某抓获,并在岩某家客厅衣柜底查获用蓝色塑料袋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一袋,净重14.666克。同日,民警在岩某家抓获了准备前来向岩沙购买毒品的吸毒人员岩某甲、岩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兰婷
2020年2月17日
附:1.被告人岩某现监视居住,无联系方式。
2.案卷文书卷1册、证据卷1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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