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岩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7281985********,云南省孟连县人,傣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孟连县**镇**村**组**号。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岩某为了满足吸食毒品的经济需求,多次到**寨子边的山上窝棚内和一名叫“阿某”(未抓获)的一名哈尼族男子购买毒品后,多次将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孟连的吸毒人员混某、叶某某、依某某吸食。2019年11月26日11时许,孟连县公安局民警在**镇**村**小组路口抓获被告人岩某,当场从其左裤包内查获外用卫生纸内用烟壳纸包装的毒品海洛因一小包;净重:0.0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毒品实物照片、毒品称量、检材等照片;2.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等;3.证人混某、叶某某、依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岩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尿液检测报告;6.现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7.讯问光盘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岩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违反我国对毒品的特殊管制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岩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节,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岩某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被告人岩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岩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宝生
2020年3月17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份
3.《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查获的毒品等扣押于孟连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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