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岩某,男,傣族,1987年**月**日出生,缅文五档文化,国籍不明,现住缅甸**街**号。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瑞丽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岩某在云南省瑞丽市畹町镇海关家属区后面的界河边以徒步背人过河的方式将何某、张某某从中国畹町运送至缅甸棒赛。
2019年7月30日9时许,被告人岩某在同一地点以同样的方式将杨某某从中国畹町运送至缅甸棒赛。
2019年11月4日13时许,被告人岩某将梯子搭在中缅畹町界河长廊的护栏上,欲运送他人偷越国境时,被瑞丽市公安局畹町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岩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违反我国国境管理法规,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岩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岩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兰婷
2020年2月13日
附:1.被告人岩某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案卷文书卷1册、证据卷1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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