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岩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74********,云南省孟连县人,傣族,文盲,农民,住孟连县**镇**村**组**号。2020年9月9日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3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9日18时许,被告人岩某在 “岩某甲”(未抓获)的安排下,以300元的价格让被告人岩某把非法出境人员黄某某送到**车站、岩某答应后拉乘黄某某往**方向行驶,当时18时35分许,在**公路遇到巡逻民警,巡逻民警向被告人岩某亮明身份后让其靠边停车,被告人岩某发现民警后拒不停车,并加速逃跑,随后民警加速追赶至**村**加油站旁时,岩某弃车往公路边的小路上逃跑,随后民警在**村**加油站旁的一处农田将被告人岩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摩托车照片、手机照片、现场照片;2. 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等;3. 证人黄某某的证言;4. 被告人岩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6.讯问光盘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违反国家对国(边)境管理规定,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应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岩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岩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岩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宝生
2020年11月2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份、起诉书8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查获的手机等扣押于孟连县公安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