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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岩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男1985****日生,身份证号码5327281985********,云南省孟连县人,佤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孟连县******村民****号。202021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26日经我院决定,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份,被告人岩某在缅甸国**寨子跟一不知名男子以15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一支气枪,后将该枪藏于家中,用于打猎。2013年8、9月份被告人岩某两次在缅甸****山上打猎时,捡到两支射钉枪,后将两支射钉枪藏于家中,用于打猎。2020年1月31日21时53分,孟连县公安局勐啊派出所民警在**镇**村辖区开展新型冠状病毒宣传工作时,在被告人岩某家卧室墙角查获射钉枪2支,用白色药瓶盛装的铁砂2瓶,用玻璃杯装着的射钉弹16颗,在岩某卧室隔壁房间的墙头柱子上查获气枪1支。查获的三支枪支经普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支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具有致伤力;1支气枪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 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具有致伤力,查获的子弹不是军用或非军用子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被告人岩某非法持有的2支射钉枪、1支气枪、射钉弹16颗、铁砂2瓶的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证实公安机关受案、立案的事实,被告人岩某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无违法犯罪前科;3.证人叶某证言,证实被告人岩某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经过;4.被告人岩某如实供述其非法持有枪支被公安民警查获的犯罪事实;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岩某辨认藏匿枪支的地点;6.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证实公安民警在岩某家中查获的射钉枪2支、气枪1支、射钉弹16颗、铁砂2瓶依法提取扣押的事实;7.鉴定聘请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查获的被告人岩某非法持有的射钉枪2支、气枪1支、射钉弹16颗、铁砂2瓶经送检,2支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具有致伤力;1支气枪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具有致伤力,查获的子弹不是军用或非军用子弹,已将上述鉴定意见告知被告人岩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目无国法,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岩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形,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岩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岩某有期徒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华

2020年4月23日

附:1.被告人岩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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