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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岩温叫贩卖毒品罪)(公开版)_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第一部刑诉〔2020〕560号

被告人岩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21979********,傣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住勐海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勐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勐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岩某某向多名吸毒人员贩卖毒品。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岩某某在**镇**村委**村对面曼冈路边茶叶地被民警抓获,并当场查获毒品可疑物片剂8.21克、9.26克。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上述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法规,向多名吸毒人员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8.21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胜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岩某某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七张;

3、涉案毒品暂扣于勐海县公安局;

4.《量刑建议书》六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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