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岩等4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召某某,男,1994年****日生,身份证号码53272819**********,云南省孟连县人,傣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住孟连县******寨小组**号。2020年4月6日,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吸食毒品,2019年7月5日被孟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被告人岩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72819********,云南省孟连县人,傣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住孟连县**镇**村**小组**号。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苏某某,曾用名苏**,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72819*********,云南省孟连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住孟连县**镇**村**寨**组**号。2020年3月13日,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吸食毒品,2019年7月5日被孟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云南省孟连县人,身份证号码53212619**********,云南省孟连县人,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住孟连县**镇**村**组**号。2020年3月13日,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召某某、岩某某、苏某某、孙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四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 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召某某在孟连县**酒店同一陌生男子商量好以每人1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三名准备偷渡至缅甸国的人员安排出境的交易。2020年3月12日,召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苏某某让其到孟连县城接该三人,并将三人运送至**镇**水库附近。2020年3月12日,手机号码为1575839****、1828793****(未抓获)电话联系被告人孙某某以每人1500元的报酬将三名欲偷渡人员安排偷渡出境到缅甸国。孙某某请被告人苏某某帮忙,并承诺事成之后给予相应的报酬,被告人孙某某将此事告知了被告人召某某,为确保安全将孟连县城内的六名偷渡人员运送至**镇**水库附近,被告人召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岩某某在**镇**村**厂至**水库路段进行探路,并承诺给予300元人民币的报酬。2020年3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苏某某驾驶车牌号码为云J*****红色丰田牌凯美瑞轿车在孟连县**路口接到周某某等4人,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车牌号码云J*****的白色猎豹牌越野车在孟连县城**饭店对面路口接到赵某等3人,随后被告人苏某某、孙某某驾车至**镇**路口汇合,汇合后被告人岩某某在被告人召某某的授意下驾驶车牌号码云J*****的红黑色豪爵牌摩托车在前方为两人探路。2020年3月12日18时许,当两车行驶至**镇**路口时,被**边境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

二、2020年3月1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召某某打电话给岩某某(已起诉),让岩某某开车去孟连县城接一批欲非法出境人员到**镇**村,并承诺给岩某某人民币500元的报酬。当日中午12时许,岩某某去到被告人召某某的肥料店(位于**村农贸市场),被告人召某某告诉岩某某孟连有27个人想要偷渡到缅甸去,让岩某某去孟连县城接人并送到**镇**水库,并告诉岩某某已经安排被告人岩某某去该路段探路。岩某某同意后驾驶被告人召某某为其准备的车牌号云J*****的长安牌白色面包车出发前往孟连县城,途中被告人召某某打电话联系岩某某,说已经另外有两辆车在孟连县城等候,让其到孟连后跟另外两个司机联系,因为临时增加 6名欲非法出境人员,又让岩某某再联系一辆车,岩某某随即打电话联系岩某甲(已起诉),告知岩某甲孟连县城这边有33个人准备偷渡到缅甸,让岩某甲帮忙运送,并允诺拉到腊福水库后给岩某甲人民币500元的报酬。

2020年3月15日12时40分许,岩某某到孟连县**镇**寨子路口,按照被告人召某某的指示在**寨子路口附近等候。当日14时许,被告人召某某打电话告诉岩某某有两辆车会到**来找他,一辆是橘黄色的小车(车牌号云J*****)、一辆是长安牌银白色面包车(车牌号为云J*****),岩某某与该两辆车的司机李某某(已起诉)、扎某(已起诉)碰头后互相留存了联系方式。当日17时许,被告人召某某打电话给岩某某说可以走了,让岩某某联系岩某甲、李某某、扎某一起去孟连县**镇**寨子对面的**酒店附近接人,后岩某某、岩某甲、李某某、扎某四人驾车到达孟连县**酒店附近,一共拉了33名欲非法出境人员,于当日17时许从孟连县城出发,当车行驶至**镇**寨子时,被告人召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岩某某告知前方有警察查车,让其四人先折返回去,岩某某、岩某甲、李某某、扎某四人便驾车折回到孟连县**酒店附近,并让33名欲非法出境人员下车躲藏。当日18时许,被告人召某某再次打电话给岩某某说可以走了,随后岩某某、岩某甲、李某某、扎某四人再次拉乘33名欲非法出境人员再次从孟连县城出发,期间因为车速过慢扎某驾驶的云J*****白色面包车没跟上走了另外一条路。被告人岩某某驾驶一辆红色豪爵牌摩托车在**镇**村探路,当日20时10分许云J*****的银色五菱面包车从孟连方向驶入勐马边境派出所查缉点,执勤人员示意该车停车接受检查,但该车立即加速逃离执勤点,执勤民警遂追向该车辆,并于当日20时36分许,在孟连县勐马镇腊福线20公里处将该车拦下,当场抓获扎某,同时查获欲非法出境人员7名。当日21时20分许,执勤民警在**村**新寨**厂处时,发现云J*****,云J*****,W*****的车辆形迹可疑,执勤民警随即下车示意该三辆停车接受检查,其中一辆橘黄色车牌号为云J*****长城牌汽车加速逃匿,车牌号为云J******白色面包车及车牌号为W*****的白色外国右舵车也拐弯进入南则新寨咖啡厂试图逃跑,后岩某某、岩某甲被执勤民警在**寨**厂内当场抓获,从车牌号为云J*****的白色长安面包车查获欲非法出境人员5名,从车牌号为W*****的白色右舵外国车查获欲非法出境人员4名。当日21时30分许,在**镇**线**公里处的支援民警将加速逃逸的另一辆车牌号为云J*****橘黄色长城牌小汽车截停,当场抓获李某某,从该车车内查获涉嫌欲非法出境人员5名。后**边境派出所民警将岩某某、李某某、岩某甲、扎某四人及乘坐这四辆车的21名欲非法出境人员(另12名欲非法出境人员逃跑)带至孟连县公安局边境管理大队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如下:

1.查获被告人苏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云J*****丰田牌轿车一辆、车钥匙一把、手机一部、被告人孙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云J*****猎豹牌车辆一辆、车钥匙一把、手机一部、被告人岩某某驾驶的云J*****豪爵牌摩托车一辆、车钥匙一把、手机一部、被告人岩某某驾驶白色长安牌面包车1辆,车牌号云J*****、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的橘黄色长城牌车1辆、车牌号云J*****、被告人岩某甲驾驶的白色三菱牌越野车1辆车牌号W*****,被告人扎某驾驶的银色长安牌面包车1辆,车牌号云J*****,证实被告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运输工具情况;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受案和立案以及抓获被告人苏某某、孙某某,被告人召某某、岩某某到案的事实经过;3.被告人召某某、岩某某、苏某某、孙某某的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查询,证实四被告人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召某某、苏某某有违法记录; 4.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2020年3月12日现场查获被告人苏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云J*****丰田牌轿车一辆,车钥匙一把、手机一部,车上乘坐周某某等3人,查获被告人孙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云J*****猎豹牌车辆一辆,车钥匙一把、手机一部,车上乘坐赵某某等3人。2020年3月15日查获岩某某长安牌面包车1辆,车牌号云J*****、车钥匙1把,黑色华为手机1部,李某某驾驶的橘黄色长城牌汽车1辆,车牌号云J*****、车钥匙1把、黑色VIVO手机1部,岩某甲驾驶的白色三菱车1辆,车牌号W*****、钥匙1把,蓝色OPPO手机1部,扎某驾驶的银灰色长安牌面包车1辆,车牌号云J*****,蓝色VIVO手机1部,公安机关查获后将上述物品进行扣押;5.证人周某某等6人的证言证实2020年3月12日分别乘坐苏某某、孙某某的车辆在偷渡出境途中被公安民警查获。证人曾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2020年3月15日晚乘坐四被告人的车从孟连出发欲偷渡出境到缅甸,途中被警察查获的事实经过;6.四被告人通话清单,证实四被告人通话情况;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辨认;证人赵某等人辨认出被告人孙某某就是在孟连县城接送他们的驾驶员;证人周某某等人辨认出被告人苏某某就是在孟连县城接送他们的驾驶员;证人陈某某等人分别辨认出岩某某、李某某、岩某甲、扎某就是在孟连县城接送他们去偷越国(边)境的驾驶员;李某某、岩某甲、扎某辨认出岩某某就是叫他们去拉偷渡客的人;苏某某、岩某某、岩某甲辨认出召某某就是叫他们去拉偷渡客的人;召某某辨认出苏某某就是自己安排去接偷渡人的驾驶员;召某某、岩某某、岩某甲辨认出岩某某就是帮其探路的人;被告人孙某某、苏某某、岩某某、岩某甲、李某某、扎某对接欲非法出境人员的地点进行了辨认;8.证人曾某某等人对偷越国(边)境被查获的地点进行了辨认; 9.岩某某、李某某、扎某驾驶的车辆权属情况、车辆轨迹进行了查询,证实查获云J*****的车辆属于岩嫩相,云J*****属于岩某乙,云J*****属于岩上,三辆车行驶轨迹情况,云J*****、云J*****行驶轨迹; 10.行政处罚决定书27份,证实公安机关已对非法偷越国(边)境人周某某等27人作了行政处罚;11.查获现场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查获的现场拍摄照片;12.四被告人供述及辩解,四被告人如实供述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召某某、岩某某、苏某某、孙某某目无国法,违反国(边)境管理规定,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被告人召某某、岩某某运送人数众多,四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系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被告人苏某某、岩某某起次要作用,系本案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孙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岩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岩某某、苏某某、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建议在1至2年有期徒刑幅度内分别判处被告人苏某某、孙某某刑罚,并分别判处罚金2000元;在1年6个月以上2年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被告人岩某某刑罚,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平

2020年8月26日

                                       (院印)

附件:1.四被告人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召某某的联系电话1591296****,住孟连县**镇**寨小组**号,被告人岩某某的联系电话1500873****,住孟连县**镇**小组**号;被告人苏某某1591162****,住孟连县**村**寨组*号,被告人孙某某电话1512569****,孟连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起诉书2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5张。

3.本案属于跨境犯罪案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