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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岩英、岩陆等4人运输毒品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二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 陆(自报身份),男,1996年****日生,佤族,文盲,农民,国籍不明,住缅甸国佤邦**村。

被告人岩 英(自报身份),男,1992年**月**日生,傣族,缅文小学文化,农民,国籍不明,住缅甸国当阳**组。

被告人岩 牛(自报身份),男,1989年**月**日生,傣族,缅文小学文化,农民,国籍不明,住缅甸国当阳。

被告人岩 帕(自报身份),男,2001年**月**日生,佤族,缅文小学文化,农民,国籍不明,住缅甸国佤邦**。

上列四被告人因涉嫌运输毒品罪,2019年8月22日被龙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龙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经云南省公安厅指定管辖,由龙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陆、岩英、岩牛、岩帕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7日移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2月31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报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受理案件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3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3月10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中旬,被告人岩陆、岩英、岩牛、岩帕和岩块(另案)、岩某(另处)携毒品从缅甸国入境中国境内,同月21日中午入住耿马县孟定镇舒馨苑酒店**房间。当日21时许,曼海边境检查站在该房间将岩英等六人抓获,当场从岩英携带的双肩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5砣,净重5722克;从岩陆携带的双肩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6砣,净重6822克;从岩牛携带的双肩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5砣,净重5711克;从岩帕携带的双肩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5砣,净重4899克;从岩块携带的双肩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5砣,净重3958克;从岩某携带的双肩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6砣、净重684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岩英、岩牛、岩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陆、岩英、岩牛、岩帕分别走私、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6822克、5722克、5711克、4899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运输毒品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  荣  军

                          检  察  员:李  夷  鹏

                                 

2020年4月9日

附:1、四被告人现押于龙陵县看守所;

2、诉讼卷六册;

3、赃、证、物另列清单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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