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岩赛,男,2003年**月**日出生,缅甸佤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缅甸佤邦勐茂县。住缅甸佤邦勐茂县**乡**区(以上信息系自报)。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7日,经思茅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思茅区看守所。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赛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思茅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并于2019年12月5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6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4日1时许,被告人岩赛与杉某某携带藏有毒品的黑色双肩包从孟连县勐马镇勐啊村乘坐云******越野车前往昆明,勐马镇帕亮村委会门口时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禁毒大队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岩赛携带的黑色双肩包内查获5包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为2818.37克,经鉴定平均含量为13.5%。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及物品照片;2.书证:身份查询函、办案说明、抓获经过;3.证人杉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岩赛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普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法医人类学检验鉴定书;6.现场检查、提取、称量、取样、扣押等笔录;7.视听资料光3张。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岩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赛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特殊管制,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运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岩赛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额云华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岩赛现羁押于思茅区看守所;
2.移送起诉书8份,案件材料3册;
3.查获的毒品、物品扣押于孟连县公安局;
4.视听资料光盘3张随案移送。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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