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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岳亚冰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公诉刑诉〔2019〕379号

被告人岳亚冰,女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9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邑县******。2016年1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29日被大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本案由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亚冰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岳亚冰将甲基苯丙胺(冰毒)两包共计20.03克藏匿在红枣食品袋中,通过四川某某速运有限公司大邑营业部快递至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街道**厂**公寓,贩卖给吸毒人员汪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收取毒资6500元。

2、2019年6月25日, 被告人岳亚冰将甲基苯丙胺三包共计15.5克藏匿在红枣食品袋中,通过四川某某速运有限公司大邑营业部快递至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区**广场**期**栋**单元,贩卖给吸毒人员汪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收取毒资4300元。

被告人岳亚冰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亚冰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亚冰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岳亚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建刚

2019年1128

附:

1.被告人岳亚冰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涉案物品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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