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岳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5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号楼**单元**室。2001年3月21日因敲诈勒索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新浦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04年1月9日因吸毒被连云港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陆个月;2011年3月11日因吸毒、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新浦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500元,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2年3月1日因吸毒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新浦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0元,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4年5月23日因非法持有毒品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新浦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11月4日因吸毒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新浦分局行政拘留十五FI并处罚款2000元,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7年7月11日因吸毒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强制隔离戒毒两年(未执行);2017年12月19日因吸毒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8年2月11日因故意伤害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500元;2018年7月31日因吸毒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8年8月3日执行2017年27号强戒文书);2019年l1月8日因吸毒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04年7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4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告知被告人岳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岳某,听取了被告人岳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岳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日8时左右,被告人岳某在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市场对面**路巷内—电线杆下以200元左右的价格向李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0.2克左右。
2.2019年11月3日13时左右,被告人岳某在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市场对面**路巷内—电线杆下以1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0.1克左右。
3.2019年11月4日8时左右,被告人岳某在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市场西侧对面**路巷内一电线杆下以100元的价格向范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0. 05克左右。
4.2019年11月6日10时左右,被告人岳某在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市场西侧对面**路巷内一电线杆下以100元的价格向范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0. 05克左右。
5.2019年11月8日8时左右,被告人岳某在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市场西侧对面**路巷内一电线杆下正在向李某某贩卖毒品时,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巡特警大队当场抓获,并从岳某身上当场查获疑似毒品海洛因一包,后经称重计2.56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电子数据提取笔录、称重笔录、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保存证件清单、检查证、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范某某证言;
3.被告人岳某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 毒品检验鉴定报告;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岳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军武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岳某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2.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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