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岳光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21972********,汉族,小学文化,木材加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青川县**乡**村**社**号, 现住南江县**镇街道**号,2014年11月21日因犯强奸罪被广元市青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7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8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光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上旬,被告人岳光某以每方木材280元的价格购买了南江县**镇**村何某某、岳某某、李某某等村民包产地林木。3月中、下旬,岳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杜某甲、邓某某、杜某乙、陈某某实施采伐,采伐的木材全部运至**木材加工厂。经检尺,被告人岳光某共滥伐松树和柏树原木材积24.745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37.95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书证;被告人岳光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何某某、杜某甲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录;检尺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光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光某曾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肖蓉
检察官助理:冯岚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岳某某现南江县**镇街道**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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