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677号
被告人岳兵兵,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51991********,汉族,中专文化,平顶山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营者之一(法定代表人),住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乡**村**号。被告人岳兵兵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晋伟,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51987********,汉族,大专文化,平顶山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营者之一,住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家园**幢**单元**楼东户(户籍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镇**村**号)。被告人冯晋伟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翱永,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51987********,汉族,初中文化,平顶山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营者之一,住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街道**村**庄**号。被告人王翱永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51994********,汉族,大专文化,平顶山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主播,住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街道**村**屯**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14日取保候审。同年4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某,女,2000年3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52000********,汉族,中专文化,平顶山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主播,住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街道**小区**段。被告人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14日取保候审。同年4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女,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52001********,汉族,初中文化,平顶山市丰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乡**村**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14日取保候审。同年4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51996********,汉族,高中文化,平顶山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区**小区**幢**楼西户(户籍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镇**庄**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勇强,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51974********,汉族,高中文化,平顶山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营者之一,住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乡**村**号。被告人吕勇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俊豪,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51995********,汉族,高中文化,平顶山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营者之一,住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镇**村**号。被告人刘俊豪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俊峰,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51973********,汉族,本科文化,平顶山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营者之一,住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乡**庄**号。被告人张俊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51998********,汉族,大专文化,平顶山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主播,住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镇**村**号。被告人吕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14日取保候审。同年4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51995********,汉族,高中文化,平顶山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街道**巷**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14日取保候审。同年4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51996********,汉族,大专文化,平顶山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镇**村**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14日取保候审。同年4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51995********,汉族,大专文化,住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镇**村**号。被告人梁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清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241989********,汉族,大专文化,许昌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者(法定代表人),住河南省许昌市东城区**小区**号楼**号(户籍地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乡**村**组)。被告人程清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兵兵等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本院在受理起诉、补充移送起诉后,于同年4月21日、4月22日及7月3日分别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岳兵兵等人犯罪集团诈骗事实
2019年3月份,被告人岳兵兵、冯晋伟、王翱永在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共同投资经营平顶山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中被告人岳兵兵拿40%分成,被告人冯晋伟、王翱永各拿30%分成。后三人组织被告人陈某某、程某某、王某甲、李某某等人实施网络直播诈骗。2019年9月份,被告人程清源与被告人岳兵兵谈妥,让岳兵兵公司成为其拥有使用权限的青橙直播平台代理,扣除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平台提现手续费后,被告人程清源拿10%分成,被告人岳兵兵公司拿90%分成。被告人岳兵兵等人通过陌陌、探探、珍爱网、积目等社交平台,虚拟定位寻找男性被害人丁某某、徐某某、秦某某、谢某某、杜某某等,后添加微信以主播身份与被害人聊感情,虚构自己白天在画室当老师,家庭贫困,晚上兼职做青橙直播平台主播,以此博取被害人同情,而后将青橙直播平台链接发送给被害人,让被害人下载、观看、充值刷礼物;又谎称直播期间女主播连线PK 赢三次后,可以跟被害人线下见面、约炮等,否则女主播不能下班,需要接受罚抄主播手册等惩罚,以此诱骗被害人在直播中大量充值帮该主播刷礼物。两名主播被告人陈某某、程某某进行PK,或者与该犯罪集团内其他人假冒的主播进行PK,或者与被告人吕勇强犯罪集团的主播被告人吕某某进行PK。犯罪集团内其他人员充当“水军”粉与被害人比拼刷礼物,以及在直播间发文字活跃气氛等。被害人在青橙直播平台充值人民币获得橙币的比例是1:10,而该犯罪集团人员充值比例是1:1000,被告人岳兵兵等人可以此控制PK输赢,骗取被害人钱财。2020年1月15日,该犯罪集团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查,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326332元。
其中,被告人岳兵兵负责联系平台方、公司整体运营、充当“水军”刷礼物等;被告人冯晋伟负责结算公司财务、发放工资、寻找被害人、充当“水军”刷礼物等。被告人王翱永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寻找被害人、充当“水军”刷礼物等;被告人陈某某、程某某是主播,负责直播、寻找被害人以及与被害人视频、语音等;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是业务员,负责寻找被害人、假冒主播进行PK或者充当“水军”活跃直播间气氛。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告人王翱永、王某甲以及王某乙、王某丙(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为一组,该组均由被告人陈某某负责直播。被告人程某某与被告人岳兵兵、冯晋伟、李某某以及周某某、王某丁(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为一组,该组均由被告人程某某负责直播。被告人程清源负责提供诈骗平台及后台技术支撑、结算。
被告人岳兵兵、冯晋伟、王翱永、程清源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326332元;被告人陈某某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69376元;被告人程某某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09060元;被告人王某甲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86058元;被告人李某某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84648元。
二、吕勇强等人犯罪集团诈骗事实
2019年7、8月份,被告人吕勇强、刘俊豪、张俊峰三人得知被告人岳兵兵等人的诈骗方法后,到**公司进行了参观、学习,并拷贝**公司用于诈骗的话术本。后三人共同投资经营平顶山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取得营业执照,以下简称“**公司”),并约定收益平分。三人组织被告人吕某某、赵某某、刘某某、梁某某等人采用相同的方法对被害人艾靖、李书文、黄清、黄文龙、马继等人实施网络直播诈骗。2019年9、10月份,被告人吕勇强经被告人岳兵兵介绍,**公司也成为被告人程清源拥有使用权限的青橙直播平台代理。**公司与**公司主播之间偶尔帮忙PK。**公司的账由被告人张俊峰先提交给**公司被告人冯晋伟审核,再由冯晋伟发给程清源进行结算。扣除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平台提现手续费后,被告人程清源拿10%分成,被告人岳兵兵、冯晋伟、王翱永的**公司先后从中提取10%至5%分成,**公司先后拿80%至85%分成。2020年1月15日,该犯罪集团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查,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217048元。
其中,被告人吕勇强负责通过被告人岳兵兵联系平台方、公司日常管理、卫生纪律、充当“水军”刷礼物等;被告人刘俊豪发放工资、购买作案工具及软件安装、寻找被害人、假冒主播进行PK、充当“水军”刷礼物等;被告人张俊峰负责通过被告人冯晋伟与平台进行财务结算、绩效统计、充当“水军”刷礼物等;被告人吕某某是主播,负责直播、寻找被害人以及与被害人视频、语音等;被告人赵某某、刘俊豪、梁某某是业务员,负责寻找被害人、假冒主播进行PK、充当“水军”刷礼物或活跃直播间气氛。
被告人吕勇强、刘俊豪、张俊峰、吕某某、程清源、岳兵兵、冯晋伟、王翱永的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217048元;被告人赵某某的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72152元;被告人刘某某的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29231元;被告人梁某某的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2138元。
被告人岳兵兵、冯晋伟、王翱永、陈某某、程某某、王某甲、吕勇强、刘俊豪、张俊峰、吕某某、赵某某、刘某某于2020年1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5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梁某某于2020年5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程清源于2020年1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各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拍摄的手机、电脑等作案工具的物证照片;
2.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户籍信息等书证;
3.被告人岳兵兵、吕勇强、程清源等15人以及同案行为人周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制作的搜查、检查、辨认笔录;
5.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调取的微信、支付宝、青橙直播平台数据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程某某、王某甲、吕某某、赵某某、刘某某、李某某、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兵兵、冯晋伟、王翱永、陈某某、程某某、王某甲、李某某、吕勇强、刘俊豪、张俊峰、吕某某、赵某某、刘某某、梁某某、程清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岳兵兵、冯晋伟、王翱永、程清源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陈某某、程某某、王某甲、李某某、吕勇强、刘俊豪、张俊峰、吕某某、赵某某数额巨大;被告人刘某某、梁某某数额较大,上述各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兵兵、冯晋伟、王翱永纠集被告人陈某某、程某某、王某甲、李某某、程清源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形成诈骗集团,其中,被告人岳兵兵、冯晋伟、王翱永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被告人陈某某、程某某、王某甲、李某某、程清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三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岳兵兵、冯晋伟、王翱永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程某某、王某甲、李某某、程清源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吕勇强、刘俊豪、张俊峰、吕某某、赵某某、刘某某、梁某某、程清源、岳兵兵、冯晋伟、王翱永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形成诈骗集团,其中,被告人吕勇强、刘俊豪、张俊峰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被告人吕某某、赵某某、刘某某、梁某某、程清源、岳兵兵、冯晋伟、王翱永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三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吕勇强、刘俊豪、张俊峰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赵某某、刘某某、梁某某、程清源、岳兵兵、冯晋伟、王翱永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上述各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程某某、王某甲、吕某某、赵某某、刘某某、李某某、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 萍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岳兵兵、冯晋伟、王翱永、吕勇强、刘俊豪、张俊峰、程清源现羁押于南通市通州区看守所;其余被告人均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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