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兴检一部刑诉〔2020〕381号
被告人岳军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四川省巴中市**区**乡**村**号,无固定住所。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10日被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于2012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5月2日被银川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9日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17年7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2日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于2019年6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军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5月15日退回补充侦查,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6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于2020年7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1月7日19时许,被告人岳军玲至银川市兴庆区**花园**室,乘室内无人之机,将次卧窗户防护栏损坏后翻窗入室,将被害人魏某某放在家中的铂金项链一条(价值1228元)、黄金手链一条(不予作价)、黄金佛像吊坠一枚(不予作价)、黄金耳钉一副(不予作价)、彩金手链一条(不予作价)、铜手镯一只(不予作价)盗走,后翻窗逃离现场。案发后,部分赃物追回、发还。案发后,部分赃物追回。
二、2019年12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岳军玲至银川市兴庆区**花园**室,乘室内无人之机,将后窗防护栏损坏后翻窗入室,将被害人马某某放在家中的玉石手镯一只(不予作价)、玛瑙手镯一只(不予作价)、铂金项链一条(不予作价)、三星牌手机两部(不予作价)盗走,后翻窗逃离现场。
三、2019年12月19日凌晨,被告人岳军玲至银川市兴庆区**巷**服装店,乘室内无人之机,将后窗防护栏损坏后翻窗入店,将被害人贺某某放在店内的1877元现金、猪年纪念币20枚(不予作价)、狗年纪念币2枚(不予作价)、猴年金钞一张(不予作价)、玫瑰花状吊坠一枚(不予作价)、菲利普普来因男士手包一个(价值100元)、20元面值桃心状人民币一张、1000元面值桃心状韩币一张盗走,后翻窗逃离现场。案发后,部分赃物追回。
四、2020年1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岳军玲至银川市兴庆区**小区**室,乘室内无人之机,将阳台窗户防护栏损坏后翻窗入室,将被害人徐某某放在家中的现金15000元、翡翠手把件一块(价值500元)、石英质手串一串(价值50元)、翡翠手串一串(价值130元)、观音翡翠挂件一件(价值150元)、观音金属吊坠一枚(不予作价)、纪念币一枚(价值10元)、金属平安符吊牌两块(不予作价)、锁状岫玉挂件一件(价值50元)、外币10张、“狮子状”木变石挂件(价值30元)、5元面值人民币(1980年版)一张盗走,后翻窗逃离现场。案发后,部分赃物、赃款追回。
五、2015年4月26日凌晨,被告人岳军玲至青铜峡市**小区南门口**商行,乘无人之机,用随身携带的改锥等物将该商行防盗窗破坏后翻窗入室,将被害人刘某某放在房间内的芙蓉王、玉溪等香烟25条(均不予作价)、现金200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常住人口信息、扣押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徐某某、魏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岳军玲的供述和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5.法庭科学DNA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军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岳军玲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佘晓阳
检察官助理:杨东东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岳军玲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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