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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岳厅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1659号 

被告人岳厅厅,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3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镇**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开江县**镇**街**号)。被告人岳厅厅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4月9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厅厅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岳厅厅为扩大电商销售对象,采用互联网QQ、微信通讯软件传输的手段,以交换数据的形式,分别向潘某某(已判决)刘某某、何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提供含有在苏州市吴江居民的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电话、地址等内容)共计41.79万余条(其中向潘某某提供1.96万余条、向刘某某提供12.05万余条、向何某某提供5.75万余条、向钟某某提供9.7万余条、向沈某某提供12.31万余条)。

归案后,被告人岳厅厅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笔记本电脑、手机(均系照片)等物证;

2.人口信息等书证;

3.证人何某某、钟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害人倪某某沈某某陆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岳厅厅的供述和辩解;

6. 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扣押、清点等笔录;

7.  0922号、0923号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厅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厅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文清

检察官助理:王  旭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岳厅厅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开江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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