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2839号
被告人岳晨,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1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南昌市青山湖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乡**村**自然村**号。2012年12月4日,因盗窃罪被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4月24日,因盗窃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8月3日,因盗窃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6月2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晨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19时许,被告人岳晨在南昌市新建县世纪万象广场附近从万某某处购得700元毒品(一粒麻古,0.5克冰毒),被告人岳晨将这些毒品贩卖给张某某,并同妻子应某某、张某某在世纪广场一公寓内共同吸食了这些毒品。
2020年6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岳晨在南昌市新建县世纪万象广场一公寓内从“茫然哥”处购得600元毒品(半粒麻古,3-4分冰毒),被告人岳晨将这些毒品贩卖给张某某,并同妻子应某某、张某某、“矮子”在岳晨家中(南昌市青云谱区**小区**栋**单元**室)共同吸食了这些毒品。
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岳晨被告人岳晨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岳晨基本情况、微信记录截图等书证;
2、证人万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岳晨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晨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两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岳晨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礼扩
(院印)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岳晨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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