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853号
被告人岳更,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1197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湖北省十堰市郧县(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5年6月26日因妨害公务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6年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4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更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13时许,被告人岳更驾驶粤AP6****重型半挂车行驶至本市白云区均禾街夏花二路某路段时,拒绝接受交警执法检查,以暴力方式阻碍交警现场执法,致使交警刘某某受伤并导致现场长时间交通堵塞,后被交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前科判决、释放证明等书证;
2. 证人邓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刘某某、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岳更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更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岳更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文杰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岳更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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