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903号
被告人岳朝伟,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75********,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组**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018年9月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镇雄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11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朝伟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1月26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及证据。被告人岳朝伟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3日下午,被告人岳朝伟在镇雄县果珠乡**村**组以讨要赌债为名对梁某某进行殴打,梁某某被迫向其支付9900元钱后才得以离开。经镇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某某此次损失程度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岳朝伟家属退赔梁某某9900元损失,梁某某谅解了岳朝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岳朝伟的供述及辩解;4、辨认笔录及其他相关指控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朝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朝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朝伟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累犯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岳朝伟6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松
检察官助理:赵玉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岳朝伟现羁押于镇雄县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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